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陲,居住着藏、汉、回、门巴、珞巴、纳西等多个民族,310万人口中少数民族占91.5%。多年来,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重大政治责任,作为生命线贯穿全区发展稳定各项工作,力推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。
一方面建立健全民族政策法规。制定出台了《西藏自治区学习、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》、《关于设立“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”的决定》、《拉萨市促进民族团结条例》等29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,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符合西藏实际的实施办法,形成了具有西藏特点、较为完善的民族政策法规体系,充分保障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。另一方面,在各级人大代表和干部选配中充分体现尊重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。目前,自治区2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,少数民族代表14名、占70%;自治区人大常委会44名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25名,14名常委会主任、副主任中少数民族8名;34244名自治区、地(市)、县(市、区)、乡镇人大代表中,少数民族31901名、占93%以上;29名全国政协委员中,少数民族26名、占89%以上。切实维护人口较少民族权益。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设立9个民族自治乡,各少数民族充分享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。 |